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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岁女孩被男性强奸,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25-02-22|栏目:宁波奉化区刑事律师|
符合以下要件构成强奸罪:1、主体要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2、主观要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3、客体要件: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4、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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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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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侵犯的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强奸男性不认定为强奸罪,可能会认定为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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